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保障与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