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技术等条件的拍卖企业可以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服务中心对拍卖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拟列入、移出的拍卖企业名单应当由服务中心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列入名单的拍卖企业通过服务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服务中心不得允许文物商店通过其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服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及管理规范,明确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艺术品交易的条件、范围与要求,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措施等;

(二)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内控内审机制,发现交易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在提供服务中获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予以保密;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