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市、相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相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