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本市支持以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等多种形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本市完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持续扩大担保业务覆盖面。财政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产业融合的乡村新业态服务。
本市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出更多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的惠农金融产品,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探索拓展专项债券、票据、公司债券、证券、期货等金融资源服务乡村振兴。
本市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农业保险模式创新,支持发展地方特色险种;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为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提供保险服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