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本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村中小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