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平台建设,提升农村集体资金、土地、项目等资源要素的统筹能级。
本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资源资产,引导村集体经营项目向各类产业园区集中;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有增值潜力的商务楼宇、参与开发建设产业园区等,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闲置集体用地等,发展乡村产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