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Chapter 5 信用监管/Section 4 信用修复Article 84In force信用主体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信用主体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应裁定,在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信用主体的重整情况。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应当参照一般信用主体对重整后的信用主体实施信用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Article 8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