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市场监管部门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地方金融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职责。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