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区域信用交流合作,推动共建信用信息跨境流通、信用互认共享等机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统一信用服务市场的建立。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参与跨境信用交流合作活动的,应当建立相关风险防控机制,并采取有关风险防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