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经销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计量器具残次零配件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计量器具或者配件及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至十倍罚款。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计量器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标价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