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

(二)调查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情况,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账册、票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四)封存、扣押涉案的计量器具及相关物品。

抽取的样品,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检查完毕应当及时退还。

封存、扣押计量器具和相关物品,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因案情复杂或者检测需要,确需延长的,经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