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自然遗产保护范围的严格保护区、遗产展示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烧山、野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狩猎、捕捞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擅自挖掘、采集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