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责任,农贸市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场内经营者违反第五项规定,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宣传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场内经营者违反第五项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清除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