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完善下列公共设施:

(一)道路、桥梁、停车场(位)等交通标识标志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等市政设施;

(三)公共座椅、盲道、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和遮阳避雨场所等公益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置以及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体育场馆、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社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七)旅游景区、广告牌、宣传栏和文明行为引导标识等宣传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设备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