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工商联、残联、社科联、红十字会、侨联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结合各自组织功能,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