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流通、合作等活动,并对数据实施保护和管理。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或者取得特定数据提供者明确授权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数据的使用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操纵市场、设置排他性合作条款等活动;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个人消费数据和消费偏好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或者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数据服务规则,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