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无条件开放公共数据的,可以通过开放平台直接获取;需要获取有条件开放公共数据的,应当依据目录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管理机构提出开放申请,并列明理由、依据、用途等。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开放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开放目录予以答复,可开放的,应当予以开放;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数据管理机构依据开放目录不能确定能否开放的,答复期限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通过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征求是否开放。

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数据管理机构,同意开放的,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开放;不予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数据申请者。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