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安全的原则。公共数据开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向社会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民事权益的公共数据,列入不予开放类;需要依法授权向特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放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有序开放公共数据,并推动企业登记监管、卫生、交通运输、气象等高价值数据优先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