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工程监理。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