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或者要求,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重新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重新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答复。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