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对于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由主席团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按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