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检查前,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确定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应当在处理后二十日内公开,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按照随机抽取结果,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检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行政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