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省、设区的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场内交易,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发布交易目录、公告、程序、公示、结果等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不得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进场交易目录,明确交易机构的职责,并向社会公开。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使用自有资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其他工程项目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