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