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对因丧失劳动能力、鳏寡孤独、受灾等生活困难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和扶助。对符合条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需进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户籍在农村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办理五保供养。
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补贴标准和困难老归侨及其配偶的生活保障,按照省人民政府侨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