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出租、转让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时,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意见。国家安全机关认为出租、转让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部门应当不予办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照国家规定限制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等在安全控制区内设立居住、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要求限期迁离。拒不迁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