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管、考核,以及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和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