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停车信息。大中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毁损、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停放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停车费。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