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不得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二)使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油烟净化器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设备、设施的,不得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机关、医院、学校、住宅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五)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要求、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并依法办理手续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高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排放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