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和服务清单,对健康、失能、失智、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分类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并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提高政府补贴标准;推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给予适当补助。

符合本市认定条件的人才,其本人的父母以及其配偶的父母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可以享受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抵缴入住养老机构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办理和使用通信、有线电视等业务给予优惠。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