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不重视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社会矛盾突出的;

(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六)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