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禁止下列妨碍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不文明行为:
(一)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二)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三)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开展与红色资源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娱乐等活动;
(四)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妨碍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