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十月份,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全体代表。
代表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全体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