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