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固定填埋场所的布点与建设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

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固定填埋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验收。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或者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