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化、专业化运营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有适度规模的自有运输车辆、装载车辆及其驾驶员的材料;

(三)运输车辆(船舶)道路运输证或者船舶营运证以及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的材料;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材料。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不得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