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按照分类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二)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

(三)及时清运各类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四)拆除工程完成后三十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动迁地块拆除工程完成、垃圾清运完毕,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后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落实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