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防灾减灾、防病虫害等措施,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及时补种缺损苗木,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设施整洁完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树木、消除影响;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修剪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

(二)因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

(三)因树木生长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