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本市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

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经公布的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其范围和用途,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调整;

(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性绿地的,应当补偿符合第一款要求的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并按照程序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