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以外的单位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