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规定,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及时结算支付货款,并完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医疗保障基金预付工作。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