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划分网格,并根据社会治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划分和调整网格,应当充分听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将划分、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县级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落实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准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网格与公安、市政园林、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基层的服务管理单元对接融合,加强工作对接、数据汇聚和业务联动。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