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完善无障碍设施,并规范无障碍标识设置。

各类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配建无障碍电梯,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城市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居住区周边人行道信号灯应当科学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满足残疾人通行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