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适合残疾人的岗位,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和程序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