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财政、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特殊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按照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八倍以上拨付。

编办以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落实国家和省特殊教育教职工配置要求,加大特殊教育教师人才培养投入,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特教行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完善并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特岗津贴、政府专项奖励等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