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三农业务比例,降低担保费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利用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开展抵押、质押融资,支持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依法开展抵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股份改制、挂牌上市、收购兼并对接资本市场;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加大对涉农产业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更多经营稳健、信用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