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加大财政支农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代为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