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管和运营指导,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发包、出租、委托经营、投资入股、股权合作等方式开展资源资产运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完善农村产权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稳步推进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改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其从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