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支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强化试点示范引领,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建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培育多元服务主体,鼓励其为小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托管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引领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