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引导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完善乡村功能、保持乡村特色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布局,组织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